燃氣輸配管道及附屬設施的控制范圍應如何劃分?
答:劃分的相關要求如下:
一、劃定原則
《燃氣工程項目規范》(GB 55009—2021)5.1.7輸配管道及附屬設施的控制范圍應根據輸配系統的壓力分級和周邊環境條件確定。......
(可參照:燃氣設施保護范圍由誰劃定?)
二、范圍規定
《燃氣工程項目規范》(GB 55009—2021)5.1.7.....最小控制范圍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低壓和中壓輸配管道及附屬設施,應為外緣周邊0.5m?5.0m范圍內的區域;
2 次高壓輸配管道及附屬設施,應為外緣周邊1.5m?15. 0m范圍內的區域;
3 高壓及高壓以上輸配管道及附屬設施,應為外緣周邊5.0m?50.0m范圍內的區域。
注:《燃氣工程項目規范》(GB 55009—2021)5.1.1輸配管道應根據最高工作壓力進行分級,并應符合表5. 1. 1的規定。
三、保護措施
《燃氣工程項目規范》(GB 55009—2021)5. 1. 10在輸配管道及附屬設施的控制范圍內從事本規范第5.1.8條列出的活動,或進行管道穿跨越作業時,應與燃氣運行單位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并釆取安全保護措施。在最小控制范圍以外進行作業時,仍應保證輸配管道及附屬設施的安全。
(可參照:如何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
(注:5.1.8在輸配管道及附屬設施的保護范圍內,不得從事下列危及輸配管道及附屬設施安全的活動:
1 建設建筑物、構筑物或其他設施;
2 進行爆破、取土等作業;
3 傾倒、排放腐蝕性物質;
4 放置易燃易爆危險物品;
5 種植根系深達管道埋設部位可能損壞管道本體及防腐層 的植物;
6 其他危及燃氣設施安全的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