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燃氣設施,是指人工煤氣生產廠、燃氣儲配站、門站、氣化站、混氣站、加氣站、灌裝站、供應站、調壓站、市政燃氣管網等的總稱,包括市政燃氣設施、建筑區劃內業主專有部分以外的燃氣設施以及戶內燃氣設施等。
一、基本含義
燃氣設施為從氣源點(人工煤氣生產廠、儲配站和門站等)通過輸配系統到用戶使用的所有設施、設備和裝置,包括市政燃氣設施、建筑區劃內專有部分以外的燃氣設施以及戶內燃氣設施等。
(1)加氣站,主要指汽車用燃氣加氣站,包括石油氣加氣站、壓縮天然氣加氣站等。城鄉加氣站的安全管理和利用加氣站進行的經營行為,也適用本條例。
(2)市政燃氣設施,是指敷設、安裝在道路紅線以內的城鎮公用燃氣設施。
(3)建筑區劃內業主專有部分以外的燃氣設施,是指敷設、安裝自建筑物與市政道路紅線之間和建筑區劃內業主共有的燃氣設施,以及燃氣引入管、立管、閥門(含公用閥門)、水平管、計量器具前支管、燃氣計量器具等。
(4)戶內燃氣設施,是指燃氣管道引入口之后的燃氣設施,包括燃氣表、燃氣表后的管道(閥門)、燃氣灶前連接管。
二、具體內容
(1)人工煤氣生產廠;
(2)燃氣儲配站:壓縮天然氣儲配站、液化石油氣儲配站等;
(3)門站;
(4)氣化站:液化天然氣氣化站、液化石油氣氣化站、液化石油氣瓶組氣化站等;
(5)混氣站:液化石油氣混氣站;
(6)加氣站:液化石油氣加氣站、壓縮天然氣加氣站、液化天然氣加氣站等;
(7)灌裝站:液化石油氣灌裝站;
(8)供應站:液化石油氣瓶裝供應站;
(9)調壓站;
(10)市政燃氣管網;
包括市政燃氣設施、建筑區劃內業主專有部分以外的燃氣設施以及戶內燃氣設施等。
(注:本文部分來源于《城鎮燃氣管理條例釋義》(國務院法制辦農林城建資源環保法制司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法規司、城市建設司 編))